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技术部主管,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因朋友颜某某装修工程需要甲级设计图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自己家中用电脑下载 “图章制作专家”软件伪造了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公章及图纸专用章,并使用带有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logo的空白图框伪造了一份钢结构甲级设计图纸。
2020年2月,颜某某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提供的甲级图纸交给福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用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店面装修备案,后被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发现。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宋某某通过本院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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