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乙,曾用名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周某甲(另案处理)因购车贷款需要提供单位证明,于是伙同被不起诉人宋某乙从网上以7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枚刻有“苍南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字样(2019年4月23日该印章停止使用并更名为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的假公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金某某、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宋某乙及同案犯周某甲的供述;
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宋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