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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5136,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南昌市高新区**大道****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逮捕;经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吴某某,江西**(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邓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廖某某(另案处理)处以2元/套价格分三次(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2日)购买了公民信息共计300余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在案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除购买上述3次公民个人信息外,另有买卖实名制电话卡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帮信罪,但暂未查实具体犯罪数额或关联到相关犯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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