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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宁波**家具有限公司**店渠道经理,住宁波市鄞州区**家园******室。因本案于2019年9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获取万象府、泊璟廷二期、融创逸树、紫玉台花苑二期、万科桂语里、中交等小区业主名单,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271条、其他包含姓名、联系方式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512条。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又通过微信向赵某某提供欢乐海岸二期、江东金茂府、江湾府二期、中交等小区的业主名单,其中含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598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电子数据、业主名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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