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经由刘某(已不起诉)索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未经**庄园小区业主的同意下,通过微信将含该小区业主信息的电子文档发送给刘某,涉及财产信息共计80余条。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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