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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4********,汉族,无文化,住兰西县**小区**楼**房产中介(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2020年3月起,利用腾讯QQ群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交易,共通过腾讯QQ群向他人发送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总计8,058条,获利7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的手机的办公电脑内查找到公民个人信息47,86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QQ聊天记录(截图);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兰西县公安局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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