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西城区**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塞罕区**路**园**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9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4月29日、自2020年8月30日至9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3日,纪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京M****2)在本市海淀区旱河路故意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一辆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京H****2)相撞,后谎称发生事故,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7300元。
2016年4月27日,纪刚驾驶一辆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京N****3)在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故意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一辆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京H****2)相撞,后谎称发生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065元。
2016年11月10日,纪某某驾驶一辆起亚牌小轿车(车牌号:京Q****6)在本市石景山区故意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一辆沃尔沃牌小轿车(车牌号:京N****9)相撞,后谎称发生事故,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590元。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97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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