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信用卡诈骗)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5〕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乡**路**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本院以案发后积极退赔,属初犯,认罪态度好,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分别于2009年10月27日、2010年12月30日在中国银行贵港分行办理卡号分别为51231618******、62838806******的中行信用卡各1张,之后持该2张卡多次刷卡消费。其中卡号为51231618******的信用卡2012年4月10日还款1次后再未还款,至2014年8月24日共欠本息人民币19545.29元(其中欠本金人民币11841.44元);卡号为62838806******的信用卡2012年3月19日透支本金人民币14956.44元,之后再未还款,至2012年10月15日共欠本息人民币20043.05元(其中欠本金人民币14956.44元)。2012年6月12日起,经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登报公告等方式催收,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仍未还款。后银行于2014年9月1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因无法找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1日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列为在逃人员,并于2015年2月11日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抓获后已将其所欠银行的款还清。案发后,中国银行贵港分行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还了银行欠款,具有悔罪表现,取得了银行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