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麟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单元**室,麟游**支行职员,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中午1时许,宋某某在麟游县**家属楼家里和亲戚朋友吃饭喝酒,到中午2时许结束。当天晚上8时40分许,宋某某驾驶陕C****小型轿车沿青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卫工人之家门口时,被麟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初查,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查获时宋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1. 84mg/100ml,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