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贵E****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桔山镇往遵义路方向行驶,22时34分,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判处刑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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