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组,现住兴义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被不起诉宋某某酒后驾驶贵E****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桔山镇往遵义路方向行驶,22时34分,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判处刑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