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67********,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小学**,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3日22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6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繁荣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声明;
(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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