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宋保龙)(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河秀线行驶至**村路段时,接受井陉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当晚提取其静脉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证明、宋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