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晋A****0号小轿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龙城大街交叉口沿龙城大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练营路**下穿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5l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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