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吉J****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到前郭县**镇**村村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9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