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14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从伊川县**街沿**快道到达县城后,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同日23时40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伊川县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液。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检测结果单、无党员证明等;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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