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20分,宋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利辛县吕台大桥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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