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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楼村**号,现居地山东省东阿县**家属楼**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东阿县****家属院亲属家饮酒,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到东阿县人民医院,22时40分许,其驾车沿东阿县曙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8mg/100ml,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果静脉血中酒精含量115.7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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