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高中文化程度,江苏省沛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无业。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晋A****W号奥迪牌小型汽车沿坞城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街时,被综改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17.1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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