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1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M****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晋城市**厂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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