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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2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晋E****9小型轿车沿高平市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小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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