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3月8日中午11时左右在白山市浑江区**饭店与朋友郭某某吃饭时饮酒。同日14时左右,其驾驶吉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修正桥上时,发现有交警在前方盘查。宋某某将车停放在路边后离开。在离开现场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7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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