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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9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号,现住莒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城阳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

   2020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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