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病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住彝良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轻型栏板货车从彝良县洛旺乡驶往水富市。次日凌晨3时许,行驶至G85银川-昆明高速公路K1589+800M处时,宋某某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休息,被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宋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值为91.6mg/100ml。经鉴定,从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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