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海林林业局**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海林派出所,住海林林业局**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因危险驾驶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海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黑C****3牌照的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到海林林业局**林场单位安排的防疫卡口执勤,将车辆由西向东逆停在道路北侧防疫卡口一辆时风牌三轮车车头前方。中午12时许宋某某在执勤卡点吃饭的过程中,自己喝了一杯白酒(二两半的杯子40度白酒)。14时许,由于阳光照射强,车内温度高,宋某某将停放在时风牌三轮车车头前方的黑C****3牌照的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掉头移至卡口道路北侧时风牌三轮车车尾阴凉处,车辆位置移动24米,随后下车继续执勤。举报人关某某看到宋某某驾车调头全过程,在宋某某要求其登记时,发现宋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将其对话用手机录制成视频后,举报至公安机关。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宋某某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37mg/100mL。当日18时许,在海林市人民医院依法对宋某某抽取了静脉血液。2020年7月1日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27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
2.证人关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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