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7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7年12月31日15时许,宋某某驾驶蒙F****0号白色昌铃木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凌源市三十架子镇裂山梁风景区门前,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十家子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1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时,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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