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68********,*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3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陕E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阳县百良镇北马家庄小学沿合阳县新华公路(X205)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长益村村东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陕AC****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标有“宋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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