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9********,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8日0时50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7**的小型汽车,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镇**批发超市门前时,被大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在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9.9mg/100ml。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6mg/100ml。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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