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门。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黑E****3银灰色伊兰特轿车行驶至大同区大肇路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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