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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天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村**号,现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目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鄂A****T白色魏派牌客车拉载其妻儿,从本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悦城花园出发,沿东某某赤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七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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