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现住本市宁河区**镇**村**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乡**村**屯)。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吉******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新兴路与南浮房大街交口时被交警拦检。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7mg/l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纠违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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