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庙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联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仙庄镇联盟路与朱仙庄矿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二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7毫克/100毫升。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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