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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开发区国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桂路路路口左转弯至福田陈茂酒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宋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日,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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