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村民组**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宣城市宣州区熏化路高速桥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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