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东明县大屯镇杨庄村饭店沿海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屯镇任庄村路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执法录像;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证人勾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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