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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2********,汉族,小学肆业,打工,群众,现住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街**号,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货载摩托行驶至**路*****东100米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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