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莱西市**街道**村**号甲。1997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城区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在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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