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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R****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路段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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