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V****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花都区新华路157-12号(新华路横潭村路东203米)时,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7.5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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