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G**)行至廉江市**镇**路“**狗肉档”门口路段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