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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遂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G**)行至廉江市****路“**狗肉档”门口路段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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