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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62********,侗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广州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干警,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JA7**的小型汽车从单位去其母亲家中,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与迎丰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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