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街**号,系农民。2020年6月2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上10点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太谷城内家家利附近的自营快餐饭店内吃饭喝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7的小型汽车准备回水秀家中,当行驶至内环路西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02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