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未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桂平市世纪名门附近的**饭店吃饭、饮酒。20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桂R****6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平市桂贵路烟草局附近,被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宋某某进行呼气测试,测试值为99mg/100ml。后经鉴定,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血液酒精定性定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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