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南门前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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