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8********,汉族,中专文化,镇江市京口区**电子接插件厂工人,住镇江市京口区**街道**圩**号(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蒙严,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3****小型轿车从本市京口区明乐迪KTV出发,经中山东路、梦溪路、桃花坞路,沿石马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船艇学院东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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