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蓝白色众泰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保定市三丰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三丰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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