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三轮汽车沿郑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原西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宋某某被带至故城县妇幼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53mg/100ml。宋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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