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个体经商。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枣强县大营镇皮毛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大营镇浩润皮革有限公司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81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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