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号,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楼,工作单位:涞源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9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邢小军、周建国等人在涞源县广昌大街开源路至富强路路段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对驾驶人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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