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家属院****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机动车从深州市东环路加油站附近**饭店出发,沿北环路从东往西行驶至**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宋志达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