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市加格达奇区,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市加格达奇区**大街**组**号,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8日再次因本案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守民,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同年10月18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9日)。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8月20日17时30分左右,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 车沿石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安街路口时,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的黑P*****号小型车辆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08月22日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7】酒鉴字第06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8.5mg/100ml。
2019年05月29日北京公大圣龙科技中心京公科【2019】 专字第016号专家意见书中专家意见为: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浓度鉴定时使用皮肤消毒剂安尔碘消毒后采血检验,不影响血液内酒精含量的测试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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